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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22-12-05 11:13  

         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校党委在审计工作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接受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2人,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2,成员若干人,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

第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对学校审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学校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分类督办审计结果运用;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主任批准。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组长员出席,其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组长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作为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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