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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9-09-17 10:35  

南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手段。通过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更好地实现办学目标。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要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和进修学习,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考评和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应当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八)对学校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监督和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三)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学校领导和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安排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 实施审计时要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审计通知书可以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要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经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签章。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要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审计报告报送被审单位或委托部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审计处要对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建立和保管好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等建议,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等建议,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审计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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