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和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如博士科研启动经费、校内科研资助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包括科研项目决算审签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两种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关键环节审计,通过审计促进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建设、管理责任落实和经费使用效益提高。科研经费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工作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费支出进行审签。
8.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
(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4.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5.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6.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7.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预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科研经费财务账号等其他相关资料;
6.特殊情况应提供有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7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各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管理部门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20个工作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3.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按照第六条审计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1.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临时需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为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打下基础。
3.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5.在审计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6.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情况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7.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8.审计部门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9.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或进行通报。因不执行本办法而造成科研课题或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二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包括: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科研项目预算与执行文件,包括: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4.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5.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6.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等资料。
(三)经费监管资料,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
2.专项(中期)审计报告;
3.完成情况报告;
4.绩效评价报告;
5.验收资料等。
(四)成果资料,包括:
科研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