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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09-17 10:36  

南阳理工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的业绩、问题和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2018〕第11号令)、《南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校内独立负有经济活动相关责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一)由学任命、聘任的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部、处、室、馆及后勤服务部门等单位(部门)的党政正处级领导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

(二)学校所办、所属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行为。审计结果是考核、聘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学校应确保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审计处会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名单,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经济责任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组织部审计提出委托,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院及所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事业发展情况,包括任期内各项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或所在单位(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融资、重大经费支出、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四)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和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上一轮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检查、督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联席会议下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工作办公室”),审计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工作方案等文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十二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负责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等,有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反馈其运用情况;纪委监察处和人事处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行政纪律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处负责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各项财务资料,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传达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审计处负责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处决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不宜由学校审计处审计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具备财务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由审计处出具。

        第十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

        第十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管理职责范围与履行职责情况; 所在单位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情况;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所在单位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建议;需要向审计处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单位主要职责、领导的任职期限及分工、资源拥有情况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以及银行账号(专指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五)所在单位(部门)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所在单位(部门)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七)有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关经济决策的重要会议纪要和考核检查结果;

(八)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3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被审计部门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当天送通知书当天进驻被审计单位。

       第十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四)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等;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做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第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方法和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等;

(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取得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三)审计评价意见审计报告只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应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再次进行核实,视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建议。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报、抄送有关校领导和组织部、纪委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任职期限、职责分工,单位主要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及拥有资源情况);实施审计情况(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审计评价意见;

(四)有关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 审计终结时,审计处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处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并交审计处档案管理员统一装订。应当收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有:

(一)审计通知书、承诺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三)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

(四)与具体审计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五)其他应当收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失职、渎职的行为;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审计处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纪委(监察)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党委组织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审计结果报告存入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并根据《南阳理工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
 2018

 

附:审计承诺书

审计承诺书

南阳理工学院审计处: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愿与你部门配合,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和情况。本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愿意承担违背承诺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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