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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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审计资源网讯 1日,记者获悉,天津新港海关原副关长胡丛华,被控在11年间收受百万余元贿赂。天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丛华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现年46岁的胡丛华曾曾是海关稽查系统内声名远扬的稽查能手,被称为“国门胡一刀”。2010年11月12日,胡丛华被抓获归案,经查,他从1999年就已开始受贿。
法院查明,1999年5月至11月间,胡丛华利用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稽查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查处北京地极通办公设备公司涉嫌走私的案件中,为该公司逃避刑事处罚及接受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夏克明举报其他公司涉嫌走私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及夏克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和广州本田雅阁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
夏克明曾是一名机关干部,1988年因倒卖火车票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他靠经营外贸进出口生意发家,拥有千万资产。1999年,他和狱友刘某一起走私货物时被天津海关审查,并被监视居住。夏克明认为,他被抓是刘某举报,不久就安排弟弟夏克治等人,将刘某杀死并碎尸。此后的8年间,夏克明兄弟等4人还一起杀害了7人,其中有他们的情人和妻子。2008年12月,夏克明等4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夏克明随后开始揭发检举,其中涉及向胡丛华行贿,由此引出胡丛华被抓。
除了收受夏克明的贿赂,法院还查明,2003年到2010年间,胡丛华利用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受贿86万元。开庭时,胡丛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胡丛华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揭发检举他人涉嫌犯罪,有立功表现,且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对胡丛华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胡丛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河南审计资源网 摘编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