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南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主要审查监督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二)固定资产增减情况;
(三)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
(四)固定资产结存情况;
(五) 固定资产清查审计;
(六)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三)是否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检查、鉴定、核算、盘点及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有效;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查和评价新增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研究,审批及采购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审查和评价新增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情况;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合规,新建固定资产完工后,是否及时结转;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审查和评价接收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规范;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情况;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情况;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三)固定资产转出情况。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结存的真实、完整情况。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和评价固定资产差异的原因;
(二)实施固定资产盘点,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三)审查和评价高价值、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情况;
(四)审查和评价账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审计,主要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和使用效益情况:
(一)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二)用以下指标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审计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从以下方式选取审计方式来验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一)听取汇报;
(二)谈话;
(三)信访;
(四)查阅资料;
(五)询问情况;
(六)召开座谈会;
(七)查验取证;
(八)问卷调查;
(九)实地盘点
(十)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程序是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下达审计通知书,采取适当方式审计,制作审计问题底稿,被审计单位确认问题,拟定审计报告,督促审计问题整改,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核、完善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片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固定资产审计还应结合日常监督,并加强与巡视、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财会等监督方式的贯通融合,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审计可单独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与经济责任审计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